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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手術] 香港終審法院裁定變性人(男變女變性手術)有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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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3 17:15: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3-05-13 14:53:40  
  中評社香港5月13日電�香港終審法院裁定,變性人W指控現行婚姻法律禁止變性人結婚違憲成立,W有權結婚。
  BBC消息,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星期一(5月13日)以四票對一票作出上述裁決,但同時暫緩執行判決12個月,讓特區政府有時間考慮修改法律。
  現年37歲的變性人W自2005年起分階段在香港一家公立醫院完成變性手術後申請與男友結婚,但婚姻注册處以其出生證上的性別是男性為由拒絕。
  W的代表律師韋智達(Michael Vidler)在法院外對媒體說,他的當事人認為這次判決“是所有女性的勝利”。
  香港目前並不允許同性婚姻,終審法院的判決書指出,現有法律實際上是完全禁止了W結婚。
  判決書還說,香港《婚姻條例》中所使用的“女”及“女方”等字詞解釋也必須包括“由男變女的變性人”,理由是她們是經由合格醫療機構進行手術。
  據香港媒體報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這項判決中投了贊成票,投反對票的是常任法官陳兆愷。
  “社會共識”變性人W提出的司法複核訴訟在2010年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後,輾轉上訴到高法上訴法庭,並最終上訴至終法。
  一審的主審法官張舉能當時在判決書中指出,香港社會並無接納變性人婚姻的共識。
  代表港府的英國禦用大律師克拉斯—弗裡斯克在庭審期間曾指出,異性是婚姻的“資產”,關乎傳宗接代,而只有在社會有共識的前提下方可改變婚姻的傳統定義,讓W與男友結婚與批准同性婚姻並無分別。
  代表W的禦用大律師彭力克(David Pannick)則指出,現代人婚後不生育情況普遍,可見傳宗接代並非婚姻的“產品”。
  他還說,醫學界已經認可透過手術來處理變性人事宜,因此婚姻中的男、女定義不予變更是無視醫學進步。
  終審法院的判決書指出,社會對變性人結婚權利有否共識與考慮此案的裁決並無關聯。
  法庭認為,香港《基本法》與《人權法》都保障結婚權,婚姻制度也必須受此規限,當今香港融合多種文化,“繁殖”作為婚姻基礎必要成分的重要性已大為降低。
  中國內地、歐盟和美國都允許接受了變性手術的人按照新的性別與異性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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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變性人終於勝訴 男變女後可與男性結婚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13日電)香港終審法院今天裁定一名由男變女的變性人可與另一名男性結婚,這是香港歷來首例。
一名由男變女的變性人先前與男友登記結婚被拒,於是透過法律訴訟指婚姻條例違憲,但兩度敗訴。
這名變性人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而終院上月中開庭審理,今早判決上訴人勝訴,上訴人可與男友結婚。
終院的判決指出,香港婚姻條例採納繁殖作為婚姻的基要成分,但基本法及人權法都保護結婚的權利,婚姻制度必須受此規限。
判詞表示,今天的香港融合多種文化,「繁殖」作為婚姻基要成分的重要性已大為減低。
法院又提到,某人如要註冊結婚,應考慮其性別身分的所有情況,包括生理、心理、社會元素及有否進行變性手術;現時的婚姻條例卻等同完全禁止變性人結婚。
官方香港電台報導,對於終院的裁決,跨性別資源中心主席梁詠恩表示高興,相信有關判決有助提高社會對變性人的接受程度。10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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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22:36:12 | 只看該作者
恭喜香港囉,民主更進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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