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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瘦身定型化契約 7家業者違規
來自蕃薯藤新聞
業者真的要多注意法規
消費者也要多愛護自己
雙方要搞清楚才都不會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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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1
減肥是全民運動,想要擁有「青春的肉體」,重點就是不能胖,因此瘦身美容業的生意歷久不衰,為保障民眾權益,政府規定業者應訂定「定型化契約」,不過據臺北市衛生局查核市內78家瘦身美容業者,有7家不合規定,其中還包含知名的瘦身產品業者,將依法處2萬到10萬元罰鍰。
臺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處長陳立奇提醒,民眾參加瘦身美容時一定要簽定定型化契約,以保障自身權益,並且注意。包括:(一)過去很多業者常表明「『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這些違反民眾權益的條款不能記載,若有問題,民眾隨時可以退換,維持自身權益。
其他不能記載的約定包括:(二)約定「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三)約定「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實施課程時,即不得再行實施」、(四)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產品之購買及課程並增收相關費用」等,都不能記載,業者不能強迫消費者消費,也不得以時間限制消費者消費期限。
而應記載的事項則包括,(一)「付款方式」,不得記載不清、限制付款方式,以及限定信用卡付款者,手續費由消費者負擔等。(二)「當事人」,包括業者、消費者及法定代理人基本資料也要記載清楚完整。(三)必須記載消費者詢問有無健康問題以能接受完整課程,及課程過程中處置義務,及契約延長義務說明。(四)應記載「終止契約後業者之附隨義務」、「擔保條款」、「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業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契約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內容。
民眾簽署了美容瘦身定型化契約,要注意的重點包括:一、至少7日審閱期,要有雙方簽名契約才生效。二、課程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約,業者應於15日內退還已收取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而解約手續費必須低於所繳費用之5%,未約定則不得扣除手續費。三、課程實施後消費者任意解約,業者應於30日退還已收取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的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手續費低於剩餘費用之10%,未約定則不得扣除手續費。
另外,包括消費者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不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消費者自己事由及當業者經營權、契約轉移時,消費者不同意契約移轉而終止契約時,手續費不得扣除。而業者經營問題解約,導致消費者權益損失,消費者得請求退款,並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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