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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其他] 變性手術等於活摘器官? 施明德籲內政部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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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12 23:53: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變性手術等於活摘器官? 施明德籲內政部撤命令


來自蘋果日報
看看施明德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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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0



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在今天(12/10)世界人權日偕同數名跨性別者召開記者會,控訴內政部要求先動手術始得變更性別登記,剝奪跨性別者人性尊嚴且侵犯人權,形同「活摘器官」,要求內政部撤銷目前強制手術的規定。施明德妻子陳嘉君表示,內政部2008年的行政命令(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規定變更性別登記必須「活摘器官」,至今已導致超過四百位跨性別者,為了申請符合自己認同的性別登記,面臨不可逆的絕育手術。陳嘉君呼籲政府立即停止「活摘器官」,要求內政部等權責單位立即改正,撤銷該行政命令。

施明德稱該命令之規定顯示國家「殘忍、殘酷、不人道」,國家用命令執行「酷刑」,竟然用一紙公文,就要摘除人與生俱來的器官,為了領得政府發給的文件,男的要割除陰莖睪丸、女的切除子宮卵巢,直言「領一個文件竟然要遭受這樣殘忍的對待!」施明德說,跨性別在社會上是極少數,但也是上帝的傑作,台灣在2009年已簽署兩公約,效力形同國內法,性別認同屬於人權與人格尊嚴,應受保障,國家不應以公權力剝奪侵害。

衛福部去年(2013)底曾邀集性別團體與相關專家召開會議,做出「性別變更登記不需要醫療認定的要件」的結論,性別不明關懷協會秘書長葉若瑛表示,媒體曾以〈性別變更鬆綁 未來不需動刀〉為題刊登新聞頭版,曾讓許多跨性別朋友雀躍不已,但因為內政部的恐同,事情後來就沒下文。本身是男跨女的葉若瑛激動表示,身分證性別欄位的「男」讓她非常不舒服,也在生活中帶來許多不便,看病領藥遭質疑、甚至降低求職成功率、影響工作權。同為男跨女的吳芷儀也表示,當自己的性別與身分證上的性別欄不符合時,造成很多不必要麻煩,行政命令規定改身分必須強制手術,但手術沒有健保補助、費用高昂,又可能有後遺症,一般人根本負擔不起,質疑「政府不敢對強暴犯實施化學去勢,卻要無辜的跨性別者強制手術?」

施明德等人要求撤銷的內政部2008年行政命令



2008年底內政部發佈行政命令,變更性別變更登記認定要件,必須完成摘除性器官(乳房、子宮、卵巢/陰莖、睪丸)手術,並持有手術完成診斷書。然而,這紙如今遭批評為「活摘器官」的命令,回顧當時的歷史脈絡,其實是在跨性別團體爭取下內政部退讓放寬的成果。跨性別倡議站陳薇真在〈當「一男一女」遇上「變更性別」〉當中即曾經如此回顧:

以往皆需完成另一性別生殖器外觀的重建,即男變女要完成陰道外觀、女變男要完成陰莖重建。但陰莖重建受限於技術侷限,有很大的術後健康風險、使用不佳與價格昂貴,在2008年11月經民間團體與跨性別人士的抗議、爭取與協商後,內政部同意將「變性手術」的定義,由原先的「重建另一性別生殖器外觀」放寬到只需摘除原生性別腺體,即摘除乳房、子宮、卵巢、陰莖及睪丸。

簡言之,若將變更性別的醫療手術粗略區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摘除原生殖器官、第二階段為重建目標性別之生殖器外觀。由於重建生殖器的健康風險成本過高,因此當年運動才會爭取完成一階段即可登記變更性別。換句話說,在尚未有更友善、自由的性別變更法令出爐,而內政部或衛福部也未作出新的決議時,貿然撤銷2008年的行政命令,很可能會使跨性別者落入更艱困的處境(也就是回到該命令發佈前的狀況)。

同為跨性別團體的台灣TG蝶園發言人高旭寬指出,在2007年之前,台灣並沒有明確的變性醫療準則,內政部也只有粗略流程,早期常透過個別醫院或外科醫師開立模糊的手術完成診斷書,讓跨性別者僅作摘除手術就完成性別變更。因此,台灣的性別變更登記,實務上一直都是以「摘除」為主,不將「重建」陰莖或陰道視為必要條件。直到2007年,戶政機關察覺到診斷書的模糊空間,發文給內政部,後來才明確規定須完成「摘除」和「重建」,因而引起跨性別社群的恐慌與倡議,要求限縮手術範圍。

高旭寬表示,2008年明文修改的手術範圍,其實是當時的跨性別社群經過充分討論、反映廣大跨性別主體意志的集體訴求,也是根據過去長期累積的具體醫療問題所提出的改革,是先有實質運作,才浮上檯面的修法行動,因此不該去脈絡地單從條文內容將運動成果汙名化為酷刑條款。此外,高旭寬認為,真正問題在於「強制」而非「手術」,每個人應該都可以在戶政單位「無條件」申請更改性別,不應以生理器官為依據;但「變性手術」仍是許多跨性別者在既有二元性別制度裡的喘息空隙,不該用聳動語言窄化成「活摘器官」或者「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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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25 21:24:44 | 只看該作者
嗯嗯

我也是這樣認為

一些不合時宜和情理的法律本來就應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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