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蘋果日報 比扯鈴還扯 --- 2018/08/27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個人買了一個醫美美容館的課程,有寫銀行分期單,因當時我有點趕時間,服務人員要我先付3000元訂金並簽名。我回去想一想後決定要退課程,當晚跟服務人員聯繫,兩天後去跟服務人員碰面討論處理,才知道解約要付違約金,是總金額的15%,我簽名時沒看清楚是我的疏失,但服務人員沒告知有違約金,有無問題? 律師李奇哲答: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9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若美容業者出示給讀者的契約,或簽收單上的記載事項是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該契約或簽收單,實際上即是一種定型化契約。 其次,前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的「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第貳點第1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如美容業者有記載在定型化契約內,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該違約金條款為無效,因此讀者可拒絕給付該違約金。 再者,該事項第壹點第9條,讀者在未使用課程前有任意解除契約的權利,而美容業者應於解約後15日內將已收取的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不得超過契約價金總額5%)後,退還於讀者。 另外,若契約中未約定解約手續費金額時,美容業就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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